案情: 被告人朱某1998年4月21日晚,手持尖刀刺击李某,致使李某当场死亡,朱某逃逸,2011年10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律师办案: 李树东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朱某的刑事诉讼辩护人。通过分析案情,律师提出辩护意见: 1,被告人朱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被告人朱某属于防卫过当,坦白情节。 2,被告人朱某具有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本案的发生,被害人自身有重大的过错,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自愿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告朱某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请求法院予以考虑。 3,被告人朱某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被告人朱某应当属于间接故意犯罪,被告人朱某犯罪情节不属于特别严重,本案并不是预谋犯罪。 综上观点,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 法院基本采纳律师辩护观点,认为:被害人在案件发生起因上负有过错责任,且被告能够让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有悔罪表现,并得到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对被告酌情从轻处罚,依法从轻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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