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李树东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05 10:25)    点击:30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适用范围是三个方面,包括抵押贷款、抵押承租和承包、担保其他债务的履行。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是可以向相关机构贷款的一种民间借贷活动。

网友咨询: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律师解答: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适用范围是:

1.抵押贷款:即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向银行、信用社、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贷款或者从事民间的借贷活动。

2.抵押承租和承包。即承租方或承包经营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承租企业或担保承包企业的经营者,如果没有完成租赁合同或承包经营合同所规定的经营目标。出租方或发包方有权以该土地使用权优先受偿。

3.担保其他债务的履行。在其他涉及金钱给付或者可以以金钱估价的债务中,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以土地使用权设置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律师解析: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要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抵押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有效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土地使用权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要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消灭时,要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的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 【抵押权对新增建筑物的效力】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李树东律师提供“工程建筑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遗产继承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李树东律师,李树东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李树东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942799177,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李树东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盘锦律师 | 盘锦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李树东律师主页,您是第31983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