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李树东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关于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有什么规定?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05 09:36)    点击:38

施工单位又称“承建单位”,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单位的简称,指承担基本建设工程施工任务,具有独立组织机构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

网友咨询: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有什么规定?

律师解答:

1、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2、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3、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隔震减震装置属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律师解析: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李树东律师提供“工程建筑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遗产继承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李树东律师,李树东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李树东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942799177,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李树东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盘锦律师 | 盘锦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李树东律师主页,您是第31983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