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相继过世 儿子居然不能继承土地?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0-12-17 16:12) 点击:203 |
日前,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法院审结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甲农户要求被告刘某乙农户返还3.9亩土地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本案原、被告农户代表人刘某甲、刘某乙系亲兄弟,其父母在二轮土地承包时作为独立的农户取得本案诉争土地承包经营权。刘某甲和刘某乙在其父母去世后,以继承的形式分别种植父母生前经营的土地。刘某甲和刘某乙所在基层集体经济组织后将本案诉争土地未经民主议定程序,发包给了刘某甲农户,并与刘某甲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本案诉争土地由被告刘某乙农户耕种,现原告刘某甲农户要求被告刘某乙农户返还本案诉争土地3.9亩。 以案释法: 本案诉争土地的承包人为原被告父母,二人在二轮土地承包后全部过世。现在农户内已经不存在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自然人之时,应视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存在而终止,此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在此情况下,作为发包方的基层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定程序收回并作出合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本案中,基层集体经济组织对“绝户”农户的承包地经营权未依法收回,且未经民主议定程序直接将“绝户”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给儿子刘某甲继承,并与其订立承包合同。基层集体经济组织与原告订立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涉及本案诉争土地部分违法了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合同中涉及本案诉争土地部分应为无效。在合同无效的前提下,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该院将向相关部门和基层集体经济组织发出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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